消毒牛乳
2010-06-29
消毒牛乳
【GB 5408—1985】
国家标准局 1985-09-28发布 19864-08-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经过巴氏杀菌或高温瞬间杀菌的牛乳,可直接供应订户饮用。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消毒牛乳的生乳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 20℃时的比重为1.028~1.032。
1.1.2 酸度不超过18 °T。
1.1.3 细菌总数不超过500000个/ml。
1.1.4 其他指标应符合附录A(补充件)中特级品的要求。
1.2 生产消毒牛乳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消毒牛乳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消毒牛乳的生乳应符合下列要求。
1.1.1 20℃时的比重为1.028~1.032。
1.1.2 酸度不超过18 °T。
1.1.3 细菌总数不超过500000个/ml。
1.1.4 其他指标应符合附录A(补充件)中特级品的要求。
1.2 生产消毒牛乳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消毒牛乳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滋味和气味
|
具有消毒牛乳固有的纯香味,无其他任何外来滋味和气味
|
组织状态
|
呈均匀的液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机械杂质,无粘稠和浓厚现象
|
色泽
|
呈乳白色或带微黄色
|
1.4 消毒牛乳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表2
项 目
|
指 标
|
比重
|
1.028~1.032
|
脂肪,% ≥
|
3.00
|
全乳固体,% ≥
|
12.00
|
杂质度,ppm ≤
|
2
|
酸度,°T ≤
|
18.00
|
汞(以Hg计)PPm ≤
|
0.01
|
1.5 消毒牛乳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项目
|
指标
|
细菌总数,个/ml≤
|
300000
|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ml≤
|
90
|
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1.6 经过杀菌后的消毒牛乳应立即冷却到4~6℃,然后用灌装机灌入消毒瓶内,密封好瓶口,贮于温度为2~10℃的冷藏库内。
1.7 凡不符合消毒牛乳质量标准者,可作为加工其他乳制品原料。
2 取样与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为一万瓶以下者抽二瓶,一至五万瓶每增加一万瓶增抽一瓶,五万瓶以上者每增加二万瓶增抽一瓶。所取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
b.工厂名称及生产日期;
c.采样日期及时间;
d.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厂外取样气温在20℃以上时,应备冷藏箱。冷藏温度在2~6℃。所取样品应及时检验。如果在1h以内不能检验者,应贮于2~6℃的冷库内。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各批样品均应进行容量(或重量)鉴定。其容量(或重量)与标签上标明之容量(或重量)差不应超过±1.5%。
2.2.2 每批样品中至少有一瓶做微生物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3 比重、酸度、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脂肪、全乳固体、杂质度、致病菌和汞应由工厂化验室和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抽检。
2.3 检验方法
消毒牛乳理化检验方法按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进行,消毒牛乳的微生物检验按附录B(补充件)进行。
3 包装、贮藏和运输
3.1 包装规格分小包装和大包装两种。
3.1.1 小包装可采用玻璃瓶,其重量规格分为227g和250g等。
3.1.2 大包装可采用牛乳桶,大桶50kg,小桶25kg等。
3.2 内纸盖规格:采用厚1mm的黄板纸或白纸板,表面须涂食用醋。
3.3 消毒牛乳在销售之前应贮藏在温度为2~10℃冷库内。贮藏时间不应超过24h。
3.4 瓶装消毒牛乳应在敞口箱内装车运输。运输过程中要有遮盖。长途运输应采用冷藏车。
附录A
生鲜牛乳的一般技术要求
(补充件)
A.1 感官指标
A.1.1 色泽:呈乳白色或稍带微黄色。
A.1.2 滋味和气味:具有新鲜牛乳固有的香味,无其他异味。
A.1.3 组织状态:呈均匀的胶态流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杂质和无异物等。
A.2 理化及微生物指标
生鲜牛乳按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可分为特级牛乳、一级牛乳和二级牛乳。其指标规定如下:
A.2.1 生鲜牛乳理化指标应当符合表A1的要求。
表A1
1.7 凡不符合消毒牛乳质量标准者,可作为加工其他乳制品原料。
2 取样与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为一万瓶以下者抽二瓶,一至五万瓶每增加一万瓶增抽一瓶,五万瓶以上者每增加二万瓶增抽一瓶。所取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
b.工厂名称及生产日期;
c.采样日期及时间;
d.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厂外取样气温在20℃以上时,应备冷藏箱。冷藏温度在2~6℃。所取样品应及时检验。如果在1h以内不能检验者,应贮于2~6℃的冷库内。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各批样品均应进行容量(或重量)鉴定。其容量(或重量)与标签上标明之容量(或重量)差不应超过±1.5%。
2.2.2 每批样品中至少有一瓶做微生物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3 比重、酸度、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脂肪、全乳固体、杂质度、致病菌和汞应由工厂化验室和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抽检。
2.3 检验方法
消毒牛乳理化检验方法按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进行,消毒牛乳的微生物检验按附录B(补充件)进行。
3 包装、贮藏和运输
3.1 包装规格分小包装和大包装两种。
3.1.1 小包装可采用玻璃瓶,其重量规格分为227g和250g等。
3.1.2 大包装可采用牛乳桶,大桶50kg,小桶25kg等。
3.2 内纸盖规格:采用厚1mm的黄板纸或白纸板,表面须涂食用醋。
3.3 消毒牛乳在销售之前应贮藏在温度为2~10℃冷库内。贮藏时间不应超过24h。
3.4 瓶装消毒牛乳应在敞口箱内装车运输。运输过程中要有遮盖。长途运输应采用冷藏车。
附录A
生鲜牛乳的一般技术要求
(补充件)
A.1 感官指标
A.1.1 色泽:呈乳白色或稍带微黄色。
A.1.2 滋味和气味:具有新鲜牛乳固有的香味,无其他异味。
A.1.3 组织状态:呈均匀的胶态流体。无沉淀、无凝块、无杂质和无异物等。
A.2 理化及微生物指标
生鲜牛乳按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可分为特级牛乳、一级牛乳和二级牛乳。其指标规定如下:
A.2.1 生鲜牛乳理化指标应当符合表A1的要求。
表A1
项目
|
级别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比重 ≥
|
1.030
|
1.029
|
1.028
|
脂肪,%≥
|
3.20
|
3.00
|
2.80
|
酸度,°T≤
|
18.00
|
19.00
|
20.00
|
全乳固体,%≥
|
11.70
|
11.20
|
10.80
|
汞(以Hg计)PPm≤
|
0.01
|
0.01
|
0.01
|
A.2.2 生鲜牛乳的微生物指标应当符合表A2的要求。
表A2
表A2
项目
|
级别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细菌总数,个、mL≤
|
5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细菌总数系采用平板计数法。
|
A.2.3 加工消毒牛乳、酸牛乳、干酪和全脂无糖或全脂加糖炼乳,须用特级生鲜牛乳。但加工消毒牛乳所用的生鲜牛乳的脂肪、比重和全乳固体不可低于一级生鲜牛乳的规定。
A.2.4 生鲜牛乳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收购。
A.2.4.1 牛乳颜色有变化,呈红色、绿色或显著黄色者。
A.2.4.2 牛乳中有肉眼可见异物或杂质者。
A.2.4.3 牛乳中有凝块或絮状沉淀者。
A.2.4.4 牛乳中有畜舍味、苦味、霉味、臭味、涩味和煮沸味以及其他异味者。
A.2.4.5 产前15日内的胎乳或产后7日内的初乳。
A.2.4.6 用抗菌素或其他对牛乳有影响的药物治疗期间的母牛所产的牛乳和停药后3日内的牛乳。
A.2.4.7 添加有防腐剂、抗菌素和其他任何有碍食品卫生物质的牛乳。
A.2.5 生鲜牛乳的检验方法按照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执行。
A.3 盛装、贮藏和运输
A.3.1 生鲜牛乳的盛装应采用表面光滑、无毒、不锈的铝桶、搪瓷桶、塑料桶、不锈钢桶或不锈钢槽车。镀锌桶和挂锡桶应尽量少用。
A.3.2 乳桶可分为50kg和25kg两种。乳槽车分为2t、4t、5t和10t四种。
A.3.3 生鲜牛乳贮藏,分为收购点贮藏和加工厂贮藏两种。
收购点对验收合格的牛乳应迅速冷却到2~10℃以下,将盛乳桶贮于冷盐水池或冰水池中。贮藏期间牛乳温度不应超过10℃。
工厂收乳后应当用净乳机净乳,而后通过冷却器迅速将牛乳冷却到4~6℃,输入贮乳罐贮藏。贮藏过程中应定期开动搅拌器搅拌,以防止脂肪上浮。
A.3.4 生鲜牛乳运输可采用马车、汽车、乳槽车或火车等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冬、夏季均应保温,并有遮盖,防止外界温度影响。
附录B
乳与乳制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补充件)
B.1 检样的采取和送检
B.1.1 散装或大型包装检样:以无菌刀、勺取样,采取不同部位具有代表性的检样,放入灭菌容器内,立即送检,如条件不许可时,最好不超过4h,送检样时应注意冷藏。
B.1.2 小型原包装检样:采取原包装品,送检时应注意保持检样原来的质量。
B.2 采样数量
每批产品按千分之一采样,不足千件者抽一件。
生鲜牛(羊)乳:1瓶;
消毒牛(羊)乳:1瓶;
乳粉:1瓶或1包,大包装200g;
奶油:1包,大包装200g;
酸牛(羊)乳:1瓶或1罐;
甜炼乳:1瓶或1罐;
淡炼乳:1罐。
稀奶油:1瓶或1罐,大包装200g;
干酪:包装小于1kg者取1个,大于1kg者取200g。
B.3 检样的处理
B.3.1 生鲜乳、酸乳:以无菌手续去掉瓶口之纸罩。混匀,瓶口经火焰灭菌后,用无菌手续称
取25g(ml)检样,放入装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内,振摇混匀。
B.3.2 炼乳:将瓶或铁罐的表面先用温水洗净,再以点燃之酒精棉球将瓶口或铁罐表面消毒,然后用灭菌之开罐(瓶)器打开,以无菌手续称取25g检样,放入装有225ml灭菌盐水的三角烧瓶内,振摇混匀。
B.3.3 奶油:用无菌手续取适量检样,置于灭菌三角瓶内,在45℃水浴或保温箱中加温,熔化后立即将瓶取出,以灭菌吸管吸取25ml检样,加入装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或灭菌奶油稀释液的三角瓶内(瓶装稀释液应置于45℃水浴或保温箱中保温,作10倍递增稀释时所用稀释液亦同),振摇混匀,从检样熔化至接种完毕之时间不应超过30min。
注:①奶油稀释液
成分:
林格氏液 250ml
蒸馏水 750ml
琼脂 1g
制法:
加热溶解,分装每瓶90ml高压灭菌121℃,15min。
②林格氏液配法:
氯化钠9g
氯化钾 0.12g
氯化钙 0.24g
碳酸氢钠 0.2g
蒸馏水 1000ml
B.3.4 乳粉:罐装或瓶装乳粉,按照炼乳处理方法将容器外部消毒后,以无菌手续开封取样。塑料袋装乳粉,以75%酒精棉球将袋口两面擦拭一遍,然后用灭菌刀剪切开,以无菌手续取检样25g,放入装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内(瓶内含有适量的灭菌的玻璃珠),振摇使其溶解并混合均匀。
B.3.5 干酪:将取样部位表面的蜡皮用灭菌刀削掉,然后用点燃之酒精棉球消毒后以灭菌刀切开,再以灭菌刀切取表层和深层检样各少许,置于灭菌乳钵内切碎,加入少量灭菌盐水研成糊状。
B.3.6 稀奶油:同B.3.3。
B.4 检验方法
B.4.1 菌落总数测定:见GB 4789.2—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B.4.2 大肠菌群测定:见GB 4789.3—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B.4.3 沙门氏菌检验:见GB 4789.4—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B.4.4 志贺氏菌检验:见GB 4789.5—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B.4.5 葡萄球菌检验:见GB 4789.10—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B.4.6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见GB 4789.11—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B.4.7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见GB 4789.12—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B.4.8 产气荚膜梭菌检验:见GB 4789.13—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产气荚膜梭菌检验》。
B.4.9 蜡样芽孢杆菌检验:见GB 4789.14一84《食品隆重微生物学检验 蜡样芽孢杆菌检验》。
B.4.10 霉菌及酵母数测定:见GB 4789.15—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及酵母数测定》。
B.5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见GB 4789.28—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B.6 器材灭菌方法
B.6.1 干热灭菌法
B.6.1.1 火焰灭菌:不怕烧的器材,可在酒精灯火焰上灼烧,达到灭菌目的。如铂金耳、试管口等。
B.6.1.2 干热空气灭菌:烧瓶、试管、吸管、平皿、乳钵及注射器等玻璃器材,用纸包好、扎紧,放于烘箱或烤箱中。闭门后逐渐升温到160℃,持续2h。但灭菌温度最高不应超过180℃,灭菌温度达80℃以上,严禁开门。灭菌完毕待温度下降到40℃以下,方允许开门取物。
B.6.2 温热灭菌法
B.6.2.1 煮沸灭菌:用煮沸消毒器或普通锅,方法简便,适用于注射器、刀、剪、镊及橡皮管等器械的消毒,煮沸30min,即可达到消毒目的。为了提高效力,可向水中加入1%的碳酸钠。
B.6.2.2 高压蒸汽灭菌:采用各种类型的灭菌器进行。将灭菌的器材分放于高压灭菌器内,加盖固定后,加热升温到121℃,灭菌20~30min(或根据需要确定加热温度和时间)。升温过程中要注意排气,灭菌后待表压降到零点后,再排气开盖取物。
注:该附录B如与GB 4789.1~4789—28—84《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相抵触,应以后者为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保锋、李玉贤、郁蕴华、刘宏道。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41—60《乳、乳制品细菌检验方法》作废。
A.2.4 生鲜牛乳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收购。
A.2.4.1 牛乳颜色有变化,呈红色、绿色或显著黄色者。
A.2.4.2 牛乳中有肉眼可见异物或杂质者。
A.2.4.3 牛乳中有凝块或絮状沉淀者。
A.2.4.4 牛乳中有畜舍味、苦味、霉味、臭味、涩味和煮沸味以及其他异味者。
A.2.4.5 产前15日内的胎乳或产后7日内的初乳。
A.2.4.6 用抗菌素或其他对牛乳有影响的药物治疗期间的母牛所产的牛乳和停药后3日内的牛乳。
A.2.4.7 添加有防腐剂、抗菌素和其他任何有碍食品卫生物质的牛乳。
A.2.5 生鲜牛乳的检验方法按照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执行。
A.3 盛装、贮藏和运输
A.3.1 生鲜牛乳的盛装应采用表面光滑、无毒、不锈的铝桶、搪瓷桶、塑料桶、不锈钢桶或不锈钢槽车。镀锌桶和挂锡桶应尽量少用。
A.3.2 乳桶可分为50kg和25kg两种。乳槽车分为2t、4t、5t和10t四种。
A.3.3 生鲜牛乳贮藏,分为收购点贮藏和加工厂贮藏两种。
收购点对验收合格的牛乳应迅速冷却到2~10℃以下,将盛乳桶贮于冷盐水池或冰水池中。贮藏期间牛乳温度不应超过10℃。
工厂收乳后应当用净乳机净乳,而后通过冷却器迅速将牛乳冷却到4~6℃,输入贮乳罐贮藏。贮藏过程中应定期开动搅拌器搅拌,以防止脂肪上浮。
A.3.4 生鲜牛乳运输可采用马车、汽车、乳槽车或火车等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冬、夏季均应保温,并有遮盖,防止外界温度影响。
附录B
乳与乳制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补充件)
B.1 检样的采取和送检
B.1.1 散装或大型包装检样:以无菌刀、勺取样,采取不同部位具有代表性的检样,放入灭菌容器内,立即送检,如条件不许可时,最好不超过4h,送检样时应注意冷藏。
B.1.2 小型原包装检样:采取原包装品,送检时应注意保持检样原来的质量。
B.2 采样数量
每批产品按千分之一采样,不足千件者抽一件。
生鲜牛(羊)乳:1瓶;
消毒牛(羊)乳:1瓶;
乳粉:1瓶或1包,大包装200g;
奶油:1包,大包装200g;
酸牛(羊)乳:1瓶或1罐;
甜炼乳:1瓶或1罐;
淡炼乳:1罐。
稀奶油:1瓶或1罐,大包装200g;
干酪:包装小于1kg者取1个,大于1kg者取200g。
B.3 检样的处理
B.3.1 生鲜乳、酸乳:以无菌手续去掉瓶口之纸罩。混匀,瓶口经火焰灭菌后,用无菌手续称
取25g(ml)检样,放入装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内,振摇混匀。
B.3.2 炼乳:将瓶或铁罐的表面先用温水洗净,再以点燃之酒精棉球将瓶口或铁罐表面消毒,然后用灭菌之开罐(瓶)器打开,以无菌手续称取25g检样,放入装有225ml灭菌盐水的三角烧瓶内,振摇混匀。
B.3.3 奶油:用无菌手续取适量检样,置于灭菌三角瓶内,在45℃水浴或保温箱中加温,熔化后立即将瓶取出,以灭菌吸管吸取25ml检样,加入装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或灭菌奶油稀释液的三角瓶内(瓶装稀释液应置于45℃水浴或保温箱中保温,作10倍递增稀释时所用稀释液亦同),振摇混匀,从检样熔化至接种完毕之时间不应超过30min。
注:①奶油稀释液
成分:
林格氏液 250ml
蒸馏水 750ml
琼脂 1g
制法:
加热溶解,分装每瓶90ml高压灭菌121℃,15min。
②林格氏液配法:
氯化钠9g
氯化钾 0.12g
氯化钙 0.24g
碳酸氢钠 0.2g
蒸馏水 1000ml
B.3.4 乳粉:罐装或瓶装乳粉,按照炼乳处理方法将容器外部消毒后,以无菌手续开封取样。塑料袋装乳粉,以75%酒精棉球将袋口两面擦拭一遍,然后用灭菌刀剪切开,以无菌手续取检样25g,放入装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内(瓶内含有适量的灭菌的玻璃珠),振摇使其溶解并混合均匀。
B.3.5 干酪:将取样部位表面的蜡皮用灭菌刀削掉,然后用点燃之酒精棉球消毒后以灭菌刀切开,再以灭菌刀切取表层和深层检样各少许,置于灭菌乳钵内切碎,加入少量灭菌盐水研成糊状。
B.3.6 稀奶油:同B.3.3。
B.4 检验方法
B.4.1 菌落总数测定:见GB 4789.2—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B.4.2 大肠菌群测定:见GB 4789.3—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B.4.3 沙门氏菌检验:见GB 4789.4—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B.4.4 志贺氏菌检验:见GB 4789.5—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B.4.5 葡萄球菌检验:见GB 4789.10—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B.4.6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见GB 4789.11—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B.4.7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见GB 4789.12—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B.4.8 产气荚膜梭菌检验:见GB 4789.13—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产气荚膜梭菌检验》。
B.4.9 蜡样芽孢杆菌检验:见GB 4789.14一84《食品隆重微生物学检验 蜡样芽孢杆菌检验》。
B.4.10 霉菌及酵母数测定:见GB 4789.15—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及酵母数测定》。
B.5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见GB 4789.28—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B.6 器材灭菌方法
B.6.1 干热灭菌法
B.6.1.1 火焰灭菌:不怕烧的器材,可在酒精灯火焰上灼烧,达到灭菌目的。如铂金耳、试管口等。
B.6.1.2 干热空气灭菌:烧瓶、试管、吸管、平皿、乳钵及注射器等玻璃器材,用纸包好、扎紧,放于烘箱或烤箱中。闭门后逐渐升温到160℃,持续2h。但灭菌温度最高不应超过180℃,灭菌温度达80℃以上,严禁开门。灭菌完毕待温度下降到40℃以下,方允许开门取物。
B.6.2 温热灭菌法
B.6.2.1 煮沸灭菌:用煮沸消毒器或普通锅,方法简便,适用于注射器、刀、剪、镊及橡皮管等器械的消毒,煮沸30min,即可达到消毒目的。为了提高效力,可向水中加入1%的碳酸钠。
B.6.2.2 高压蒸汽灭菌:采用各种类型的灭菌器进行。将灭菌的器材分放于高压灭菌器内,加盖固定后,加热升温到121℃,灭菌20~30min(或根据需要确定加热温度和时间)。升温过程中要注意排气,灭菌后待表压降到零点后,再排气开盖取物。
注:该附录B如与GB 4789.1~4789—28—84《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相抵触,应以后者为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保锋、李玉贤、郁蕴华、刘宏道。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41—60《乳、乳制品细菌检验方法》作废。